實務上,有類似案件︰某ptt版主蒐集許多批評特定人的文章數則,並且公佈在特定版面上供人瀏覽、點選。法院認為,此種蒐集新聞、彙整的行為,如果版主明知道不實或未經查證而散布,也會構成侵權行為[1]。
關於網路自媒體,例如youtube、dcard、ptt、各種網路平台,都將涉及「新聞自由」(蒐集、報導事件的自由)與「個人權利」間衝突的問題,國家必須藉由法律,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我國釋憲實務認為,現代社會對於個人資料與自由的保護需求日益提高,那麼國家就有必要制定法律,對於干預他人此些需求的行為予以規範︰
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 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 |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