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關係合法存續期間,雖然房屋的所有權仍是屬於房東所有,但依照民法第421條規定,房客對於其租賃的房屋已經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房屋的"使用權"便已歸屬於房客,因此不論房客是否有依約繳納租金,只要租賃關係沒有終止或是經過法定程序結束,房東若無故進入房客使用的租賃空間,便可能涉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以及民法第195條「侵害隱私權」,有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二、你的家裡擺放現金3萬,你白天上班的時候被房東持備用鑰匙進入拿走2萬,且監視器都有拍到,這樣房東不但已構成竊盜罪,而且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的侵入住宅竊盜的加重竊盜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竊盜罪的罪責並不會因為竊盜部分金額或全部金額而有影響,房東在白天趁你外出上班持備用鑰匙進入竊取現金並不會影響加重竊盜罪的"法定刑期",但我想你的問題重點應該是在問"宣告刑",這一點法官會依照刑法第57條來斟酌,法官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犯罪後之態度。
房東竊取"金額的多寡"應該是刑法第57條第9款"損害的程度",至於房東告訴你說:"他只拿兩萬,還留一萬給你,這樣不會多嚴重的,又不是竊取一百萬以上,不會關的啦,要一百萬以上才會被關﹒.﹒.",我認為這應該是"犯罪後的態度"的問題,是屬於刑法第57條第10款的事由,以上都會影響法官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