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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停止適用的判例

匿名(一般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刑事訴訟 2023-09-16 20:33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廢 24 年上字第 5247 號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7月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

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參考』嗎?
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援引』嗎?
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使用當成不起訴的理由』嗎?
請問司法院解釋跟法務部解釋不同,何者為真?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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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21:49

舊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因無裁判所依憑之事實可供參佐,背離司法個案裁判之本質,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 應當「停止適用」,該條立法理由已有闡明。這不是院、部如何解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