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提問涉及一卡通遺失及被盜刷的情形,對方可能涉及的刑事與民事責任如下:
一、刑事責任:
(一)假設對方是在路上撿到你的一卡通,且想據為己有而將卡片取走,則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
(二)對方拿著你遺失的一卡通在高雄各地支付共享單車的費用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2第1項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
(三)如果你的一卡通是無須於交易中進行簽名確認(免簽單),也就是不記名卡,那麼對方就不涉及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一)對方的行為同時可能成立侵權行為,因此你可以根據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向對方求償,
(二)你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向對方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三)由於你是一卡通的所有權人,你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向對方請求返還一卡通。
三、結論:
你的案件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與重點,那就是如果你的一卡通是無須於交易中進行簽名確認(免簽單),也就是所謂的不記名卡,那麼由於你的卡是不記名,你就得要想辦法舉證你是一卡通的所有權人,你才能向對方追究並主張以上的民刑事責任,比如假設你都有保存你的儲值紀錄,而當對方撿到你的一卡通的時候,卡裡面應該就有錢,這就表示那張卡根本就不是對方儲值的﹒.﹒.﹒.
以上的法律分析與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