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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網購遲到貨,可以拒領拒付款嗎?


我在網路平台上訂購衣服,並採超商貨到付款,賣方在網頁上承諾30天內到貨,而貨物50天後才寄出。
請問我可以主張賣方給付延遲,違反了契約約定,而不履行交易嗎?也就是自己單方面地解除買賣契約,不去領貨及付款。


可否解約,原則上,要看買方有無進行「催告」(民法第254條[1])。
此處的催告,指得是要向對方表示,「貨物至今仍未到貨,已經超過契約約定的期間,請賣家在10天內到貨。」
本案,雙方有約定第30天為清償期,但賣方逾30天始提出給付,屬於給付遲延。在買家主張解除契約之前,雙方契約仍存在,雙方仍須依約履行契約;只有在解除契約之後,雙方才互不負擔義務,買方才可以拒絕領貨與付款。

註腳

  1.   民法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