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問題可參照,本百科文章〈店家無法將約定好的商品如期交貨,我該怎麼辦?──什麼是給付遲延?〉。
可否解約,原則上,要看買方有無進行「催告」(民法第254條[1])。
此處的催告,指得是要向對方表示,「貨物至今仍未到貨,已經超過契約約定的期間,請賣家在10天內到貨。」
本案,雙方有約定第30天為清償期,但賣方逾30天始提出給付,屬於給付遲延。在買家主張解除契約之前,雙方契約仍存在,雙方仍須依約履行契約;只有在解除契約之後,雙方才互不負擔義務,買方才可以拒絕領貨與付款。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