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個假設性問題,因為實在是挺好奇!
假設今天客人去店家消費,店員按照客人的會員卡上的統編打了一張統編給客人。
然後到了發票兌獎的日期,那張打了統編的發票好死不死中獎了,但有部分的統編我記得是不能兌獎的,那客人如果因此被影響,跑回去店家要求賠償是行得通的嗎?
如果有一個狀況是:客人如果說當初我可沒說要打統編,是你們按照我會員卡上打的(直接否認要打統編)
這樣的說法是行得通的嗎?
我自己是認為統編跟一般發票很明顯不一樣長度,統編發票上面也都有註明:更換須在七天內之類的提醒。
客人拿回去那麼久都沒反應,直到真的中獎才拿來說這樣的事情感覺也不合理。
大家怎麼看這個問題呢?
因為小弟正從事服務業,還不太熟,想多了解一些事情來詢問大大們的想法跟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