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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7-17

關於訂金(緊急,有好心專業人士嗎)


已付訂金,但簽約,房東更改電費,吃定別人沒時間找房,簽約時也發現樓層不一樣,傢俱毀損,沒熱水,不租,訂金是否收不回,如果約簽下去,設備問題冷熱水問題,房東是否有義務需要處理


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1],房東因為個人事由導致不能出租原先約定的房屋,應加倍返還租金。租賃期間,未約定修繕責任,原則租賃物及其附屬設備由房東負責修繕[2]

註腳

  1.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2.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