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新聞報導有各種資訊[1],下面分享是假設「短片屬於高雄市政府著作」,跟公共財是不一樣的概念。
什麼是公共財
著作權法中沒有公共財的用語,但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2],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在著作人過世50年後屆滿,此時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產( public domain)」中的一種,由公共所有。
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80919[3]有提到: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的作品,任何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4](如:戲謔、醜化作品)的情況下,並且有標示原著作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作品[5]。
這時候不只高雄市民,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著作權法中沒有公共財的用語,但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2],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在著作人過世50年後屆滿,此時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產( public domain)」中的一種,由公共所有。
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80919[3]有提到: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的作品,任何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4](如:戲謔、醜化作品)的情況下,並且有標示原著作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作品[5]。
這時候不只高雄市民,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短片著作人可能是高雄市政府
通常情況會是高雄市政府委託創作者進行短片製作,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但書[6],可以用契約約定出資人(高雄市政府)為著作人。
通常情況會是高雄市政府委託創作者進行短片製作,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但書[6],可以用契約約定出資人(高雄市政府)為著作人。
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移轉,但是可以創作完成時約定由高雄市政府享有
著作人格權依照著作權法第21條[7]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只能由本人享有,是一種一身專屬權,不可以透過約定轉讓給其他人。但是如果出資人、創作者約定好著作人是出資人,就可能由高雄市政府享有。
延伸閱讀:
1. 法律百科問答(2020),《畫家過世超過50年,我在網路上找到作品圖,可以下載後製作成商店櫥窗布置嗎?》。
2. 智財散步(2020),《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
註腳
- 蘋果即時新聞(2019),《白冰冰『來去高雄』擅用齊柏林遺作 律師:頂多民事違約》。
法操(2019),《『來去高雄爭議』高雄市政府要怎樣簽約才有機會取得著作權?》。 -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 智慧財產局(2019),《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80919》。
- 著作權法第15~17條。
- 著作權法第 43 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除本法令有規定:指同法第15~17條。
-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