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勞動契約應以雙方合意約定
契約內容應基於勞資雙方合意約定為妥,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應皆可自由約定。
變更勞動條件(契約)應以雙方合意變更
勞動契約為勞資雙方所合意約定的契約內容,因此,如欲變更勞動條件(契約),自應再透過協商取得雙方合意,資方自然不得逕自變更。
出勤紀錄不以上下班刷卡為限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的紀錄。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