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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上開法規中第87-2其構成要件為何?
1.若是連署書中連署對象尚非候選人,為其對不特定對象要求連署,其中若無對價關係,或是有僱傭關係有所對價。又其對價關係之對象係指何者對何者?
2.此部份若是涉及官方之連署站跟自然人之行為(要求請不特定對象)簽立連署書,其實質行為應屬相同,但相關法令於認定之標準似乎有所不同;對此部可有判例或是解釋可以依循?
感謝先進能對此部提供意見與建議,謝謝…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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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4 12:03

行賄連署罪,已往未見案例。以下説明,純屬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一、並非經由政黨推薦而想要參選總統副總統的人,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24條規定,先要申請成為「被連署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及繳交保證金,然後展開連署活動,尋求不特定人士參加連署。凡是年滿20歲的國民,皆可自由參加連署而成為「連署人」。「被連署人」在法定期間內完成連署,已達法定連署人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的候選人,經公告列入候選人名單後,才是正式的「候選人」。所以説連署對象還不算是「候選人」。連署人必須是自由、自願參加連署,如有對其行賄情事,行賄者構成該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的行賄連署罪。

二、對價,不以財物為限,還包括其他不正利益在內。僱傭關係的加薪,也是一種對價。但是授受雙方(被連署人與連署人)究竟有沒有對價關係,並不是單靠授受財物或利益來作認定,須按其個別情節綜合判斷。

三、連署活動與連署作業,由「被連署人」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官方」不參與其事。媒體所謂「官方之連署站」,或許是指「被連署人及其工作人員」負責設置辦理連署作業的地點而言,與官方無關。行賄連署罪的行賄對象是「連署人」,實施行賄行為者,不以被連署人及其工作人員為限,其他自願推動連署的人,也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高峰(進階會員) 2023-11-04 14:22:55
感謝先進對此問題之釋疑...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11-04 15:28:02
勿客氣。個人觀點敬請參考。
高峰(進階會員) 2023-11-05 09:56:46
可否煩請撥冗指點補充下述疑問,謝謝... 1.連署站乃係被連署人可能是透過公關公司所安排設立,而於連署站內之工作人員大部分為工讀生,且係以時薪計酬(1/180),其連署對象,基本上均為不特定人士居極大多數。此時即產生至少兩個問題: 1.這些領時薪之站點人員是否算是被連署人的員工?若是,被連署人是否應對這些人員加投勞.健保?若不是員工,而他們所領之薪資所得,其科目為何?是否有涉及期約之問題? 2.坊間亦有一些人,是因為受朋友所託,而慢慢衍散而來(當然其中定有類似大包轉小包之行為),當然原始源頭勢必是有所得利,可能是按件計酬,但是其實質行為,基本上是與站點人員是相同的,只是一個是以時薪計酬,而另一則是按件計酬,兩相再加比較後,可能按件計酬的,其所蒐集之連署書,就不特定對象的比例,可能反倒會比站點的要低一些;姑且稱其為個體打工戶,而這些人的行為,卻被認定為涉犯本法87-2。 檢調如此之認定,是否有違公平比例原則之問題? 因有親友涉及此部,且遭移送後,目前交保中,因恐自身專業不足,產生盲點而不自知,故懇請各位不吝賜教指正,感恩...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11-05 10:56:48
本網站只能提供ㄧ般法律常識。所述具體個案,既已進入偵查程序,究竟有無觸法,如有需要,似宜洽詢專業律師。敬請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