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男女朋友關係,買了一間房子,我是保證人;但我們現在分開了,保證人的關係,無法去更換保證人,想知道,保證人的關係,怎麼保護我自己,是否要申請先訴抗辯權,那申請了這個,是否可以保障我自己
提問所說的「申請」先訴抗辯權,如果意思是要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必須要看原保證契約有沒有記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文句。假如有此記載的話,就無法作此主張了。至於保證人和債務人已經分手,不是免責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