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依照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大麻被列為「第二級毒品」,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外,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1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我國人民在國外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依我國刑法第5條第8款的但書規定,並不適用中華民國的刑法。由於目前泰國開放大麻合法化,我先聲明我並不清楚蕾菈到底是在台灣吸大麻還是跑去泰國吸大麻,但假設經調查事實並查證蕾菈的確是在泰國吸大麻,那麼依我國刑法第5條第8款的但書規定,我國人民在國外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並不適用中華民國的刑法,因此蕾菈在泰國吸大麻的部分就應該無罪。
三、但"假設"若是從外國攜帶大麻回台,那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的規定,旅客違法攜帶(運輸)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就相當的重。
以上,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