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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關於員警受理民眾報案及交通違規舉發程序正當性

匿名(進階會員) 其他其他 2023-11-09 01:17

本人因交通糾紛,向派出所員警報案提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警方檢視我提供的行車影像後,卻說因為我有跨越雙黃線超車(因在山區道路,且是砂石車閃雙黃燈停路邊示意讓路),要對我違規舉發,當下想到先前看律師職場劇關於證據效力、具結等內容,又想到交通違規舉發的方式不應該是:當場舉發、科技儀器舉發、民眾舉發,怎會因為我提供的證據而對我舉發? 所以想提問以下問題:
Q1.我提供的影像有2部,而我在筆錄中有說明,針對我提供的2部影片,僅對特定時間範圍做證據效力具結(排除掉我及其他駕駛違規部分),其餘部分非屬該案相關部分,本人不同意提供,請承辦員警剔除非上述時間範圍之影像及相關截圖畫面。
想請問這樣的說法,是否能讓非指定時間範圍內容喪失證據能力,使警方無法舉發違規?

Q2.員警在我的案件筆錄塞進一條大意是:警方檢視影片發現,某某時間地點有違規情形,相關內容會移送交通單位判定是否舉發,請問駕駛是否為你本人?車牌號碼為?
我回答:此條與本案無關,且上述情形非本人具結時間範圍內,我無法回答。另,本人不同意將相關證據移交給其他行政單位使用。
此條與本案無關且誘導意圖明顯,請問員警是否違法?另,我的說法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