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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0

這樣算二房東嗎?是否合法?

匿名(進階會員) 房子‧土地‧鄰居房屋租賃 2023-11-09 17:11

未來事業規劃的一塊是想做空間出租,例如:拍攝(供網拍或直播)、教學空間等,請問如果向房東承租後再做這些行為也屬二房東行為嗎?

如果事先徵求房東同意,是否就是合法使用呢?


提問人您好,您所稱「二房東」用語,法律上會稱為「轉租人」,所以以下都會使用「轉租人」來說明;其次,因提問中無法得知租賃物是否為「房屋」或「其他租賃物」,會以「房屋」的「轉租」簡單回復如下:

什麼是轉租?

民法上的轉租指的是出租人把租賃物租給承租人後,承租人把租賃物的「全部」或「一部[1]」再租給第三人(法律上稱為「次承租人」)使用[2],例如A承租B的房屋後,將房屋全部轉租給次承租人C(全部轉租)或出租其中一間房間給次承租人C(一部轉租),不論是轉租「一部」或「全部」都是「轉租」。所以若將租賃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即屬於轉租行為。

有關轉租的規定可進一步參考郭軒廷(2022),《什麼是轉租?什麼是分租?合法或違法轉租後,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什麼?》、陳家誼(2022),《轉租與分租是什麼意思?如果是不合法轉租,原本的出租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轉租合法嗎?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3]規定,原則上「房屋」除非「契約另有反對約定」,否則可以將房屋為「一部轉租」。所以建議要先拿出當初簽的租約,看看契約有沒有禁止轉租或是轉租要先經過出租人(即房東)同意等約定,依約使用房屋。如果契約沒有轉租相關的約定,就會回到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房屋可以一部轉租,例如租一層辦公空間分成3間辦公室,可以自行將其中1間辦公室出租給他人;如果是將房屋「全部轉租」,則必須得到出租人同意;如果事先已經得到出租人同意,無論是「全部轉租」或「一部轉租」都是合法的。

附帶一提,如果承租的是居住用的住宅[4],而不是營業用的,無論是一部轉租或全部轉租,都必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才能將住宅轉租[5]

 

註腳

  1.   日常上雖然會聽到「分租」,是指把租賃物的「一部」出租給第三人,但實際上民法並沒有「分租」的用字,都是使用「轉租」一詞,因此筆者統一使用「轉租」來說明。
  2.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691號民事判決:「按轉租係轉租人與次承租人成立新租賃關係,與租賃權之讓與不同。轉租人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然存在,惟次承租人與原出租人並無直接租賃關係之可言。」
    民法第443條第1項:「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3.   民法第443條第1項。
  4.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5.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
    I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II 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III 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