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
由於您所提事實不明,例如該一星評論是僅單純給一星,未有任何評論,或者有一星評論與空泛謾罵之詞,又或者是有一星評論,並且涉及到具體事實,故僅就一星評論的可能問題,列出相關法律規定如下,僅供參考:
指摘具體事實的妨害名譽罪有哪些?
誹謗罪
傳述足以貶低他人的言論,而且這個言論涉及可以檢驗真偽的事實,不是單純的辱罵或主觀評論,就可能涉及誹謗罪[1]。原則上如果講的是事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就不會被處罰[2]。
或者是為自己辯護、公務員因為職務而報告、對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對政府或公眾集會的記述等理由,也不會受到誹謗罪處罰[3]。
傳述足以貶低他人的言論,而且這個言論涉及可以檢驗真偽的事實,不是單純的辱罵或主觀評論,就可能涉及誹謗罪[1]。原則上如果講的是事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就不會被處罰[2]。
或者是為自己辯護、公務員因為職務而報告、對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對政府或公眾集會的記述等理由,也不會受到誹謗罪處罰[3]。
妨害信用罪
關於妨害名譽的犯罪,其實還有一個罪名是針對店家名譽的保護,也就是「妨害信用罪[4]」。當捏造不實謠言或使用詐術,而對評價商品、服務的品質或售後服務的優劣等經濟活動作攻擊,都可能觸犯妨害信用罪。
跟誹謗罪不同,誹謗罪要處理的是一個人受到一般名譽損害的問題,妨害信用罪著重保護經濟活動的信用。
關於妨害名譽的犯罪,其實還有一個罪名是針對店家名譽的保護,也就是「妨害信用罪[4]」。當捏造不實謠言或使用詐術,而對評價商品、服務的品質或售後服務的優劣等經濟活動作攻擊,都可能觸犯妨害信用罪。
跟誹謗罪不同,誹謗罪要處理的是一個人受到一般名譽損害的問題,妨害信用罪著重保護經濟活動的信用。
須視評論內容而定
若是在google店家的公開評論區評論,且評論者是出於與員工私人糾紛,仍須視評論內容而定,若評論者所留內容跟店家無關,不會構成上述犯罪。又或者所傳述的事情確實是評論者親身經歷,而沒有特別捏造謠言,從店家的角度來說至多只能聲明員工個人行為與店家整體服務無關,而很難說評論者是刻意捏造不實謠言攻擊,而犯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
若是在google店家的公開評論區評論,且評論者是出於與員工私人糾紛,仍須視評論內容而定,若評論者所留內容跟店家無關,不會構成上述犯罪。又或者所傳述的事情確實是評論者親身經歷,而沒有特別捏造謠言,從店家的角度來說至多只能聲明員工個人行為與店家整體服務無關,而很難說評論者是刻意捏造不實謠言攻擊,而犯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在網路上給店家一星負評,會吃上官司嗎?》。
姚書容(2022),《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I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