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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1

請問未經父母同意,小孩讓陌生人進入,陌生人算侵入住宅罪嗎?

匿名(進階會員) 房子‧土地‧鄰居和鄰居的關係 2023-11-11 18:16

提問人您好,因不確定您所提問的情況是「您不在現場,小孩未經您同意讓陌生人進入」還是「您在現場,也表示反對陌生人進入,小孩執意讓陌生人進入」,以及這邊說的「小孩」是否為「未成年人」,因應不同情形要思考不同的判斷標準。

侵入住居罪規定在刑法第306條第1項[1],這條法律是保障屋主或對房屋有支配管理的使用者,擁有決定誰可以進入或停留在住宅、建築物等的權限[2],所以行為人必須符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才會成立本罪。其中,「無故」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無正當理由」[3],提問人的癥結點應該是「小孩的同意是否可認為是經過屋主權人同意?」。

父母不在場,只有小孩同意讓陌生人進入

當房屋有多數共同生活的居住人,他人要進入房屋時,只有部分的居住人同意他人進入,不在場的居住人則不同意他人進入(有稱為「潛在衝突」)[4],實務[5]認為如果在場的居住人與不在場的居住人「無法定監督關係」(例如:夫妻、一起分租公寓的室友),此時以實際在場居住人意思為主;如果在場的居住人與不在場的居住人「有法定監督關係」(例如:父母對小孩、老闆對員工),則應以「有監督權人」的意思為主,而非在場的居住人。這邊的「小孩」定義指的是「未成年人」,如果小孩已成年[6],則不會被認為與父母間有監督關係。

所以如果小孩未成年,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監督關係的父母不在場,其他人只得到小孩的同意,沒得到父母的同意,甚至明知小孩的父母根本不同意,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7]

父母在場,只有小孩同意讓陌生人進入

當房屋有多數共同生活的居住人,他人要進入房屋時,共同生活的居住人均在場,但有部分居住人不同意他人進入房屋(有稱為「顯在衝突」)[8],在此種情形,有實務[9]認為「應得全體居住人同意」,他人才可進入房屋,如有在場居住權人表示不同意,他人仍執意進入房屋,則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所以如果小孩和父母都在場(無論小孩是否成年),只有小孩同意而父母不同意,他人進入房屋仍有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3),《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06條係保障屋主對於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有享有決定誰得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權限。換言之,其保護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之權利,所謂屋主權或住屋權。而本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固然不以個人為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為限,即使對該房屋因支配管理監督而有使用權者,亦得憑其所享有之住屋權,對無故侵入者提出訴追。」
  3.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4.   甘添貴,刑法各論(上),2010年11月,修訂二版,三民,頁153-154。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72號刑事裁定:「本件系爭房屋雖有多數共同生活之居住人或管理人(甲○○、乙○○或告訴人),惟被告進入系爭房屋時,當時已得到居住權人甲○○之同意,縱當時不在系爭房屋內之乙○○或告訴人不同意被告進入系爭房屋(即「潛在衝突」情形),惟甲○○與乙○○或告訴人彼此間,不具法定監督關係,皆應享有同等之居住自由,本件甲○○同意被告進入系爭房屋之際,乙○○與告訴人皆未出現系爭房屋內,其等消極住居自由,並未受有現實之侵害,此時,原則上應以實際在場者即甲○○之積極住居自由為優位,是甲○○對被告之承諾即為有效之承諾(參照前揭論著第153、154頁)。從而,本件被告經由居住權人甲○○之同意而進入系爭房屋之行為,自與刑法侵入住居之犯罪構成要件未合。」
  6.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7.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而就有監督關係之同住者,例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居住空間之決定權應以監督者為優先,倘未得監督者之同意,縱經未成年子女同意,仍得構成本罪。查被告明知王○之母甲○○不同意其進入本案房屋,竟私自進入屋內,仍該當本罪。」
  8.   甘添貴,刑法各論(上),2010年11月,修訂二版,三民,頁153-154。
  9.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在複數者同居於一處之情形,當複數者均在場,發生同意與不同意之顯在衝突時,既已有居住者表達不同意之立場,行為人卻仍強行進入,自仍成立侵入住宅罪,因已侵害了不同意者之事實管理支配權。是不論嚴○○是否有同意搜索,因告訴人受被告甲○○、丙○○脅迫而無同意搜索可言,被告甲○○、丙○○自該當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