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A高中公佈一份資料,其內容顯示該校三年級學生,在校成績之總排名。其格式略如下圖︰
名次 |
姓名 |
班級 |
學號 |
總成績 |
1 |
李小明 |
303 |
411 |
589 |
2 |
王大偉 |
308 |
522 |
588 |
3 | ... | ... | ... | ... |
爭議︰試問,校方公佈該名單,有無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首先,個資法針對公務機關有較嚴格的規定,因此,須判斷學校是否為公務機關。次而,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之要求。
學校屬於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指得是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個資法第2條第七款[1])。
公立高中屬於教育局下設的地方行政機關,私立高中則屬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均屬公務機關。
什麼是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指得是那些能夠辨識出該個人的資訊(同法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2])。例如,身份證字號。
在該名單中,姓名、學號可為個人資料。
利用行為的法律上要求
利用行為,指得是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以外的其他行為(同法第2條第五款[3])。
原則性規定︰利用他人資料,應依照誠信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且利用行為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關聯(同法第5條[4])。
利用行為的前提,必須有一個合法的蒐集行為。當相對人同意進行其個人資料之蒐集,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在符合蒐集的目的範圍內,進行資料的整理與利用。
本案中,學校蒐集學生個人成績,有為了發放獎學金、提供適當升學途徑、分班等等目的,基於這些目的合法使用該資料,便無違反個資法之規定。關於公佈書卷獎名單,若有助於其任一目的之達成,即屬合法,其無庸對於學生進行告知或徵得同意。
可參照,本百科文章〈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是怎麼規範的?〉。
註腳
- 個資法第2條第七款︰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 同法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同法第2條第五款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 同法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同法第8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同法第9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 - 同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