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陪同被毆打的朋友去警局報案,警方要求未成年的陪同報案人之監護人必須一同前往製作筆錄,但是監護人事前不知情,知情後不願意該未成年陪同人參與該案件,監護人能否主張不同意作證?謝謝
警方通知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證,如果不去作證,警方不能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接受詢問。(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不在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