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牽涉到民法上的親屬定義,以及具特定親屬關係不得結婚的問題,以下簡要說明:
民法上的「親屬」是什麼?
民法上的親屬又可以分成有血緣關係的「血親」,以及透過配偶關係延伸的「姻親」。所以總共有以下類型[1]:
血親[2]
又可以分成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生出自己或自己所生的人,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旁系血親則是與自己同源的人,例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姑、阿姨舅舅等等。
姻親[3]
可以分為3種,分別是:
血親之配偶
例如自己兄弟姊妹的配偶(嫂嫂、弟媳、姊夫、妹夫),或者是父母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嬸嬸、舅媽、姑丈、姨丈),或者是子女的配偶(女婿、媳婦)。
配偶之血親
自己配偶的血親,例如岳父母、公婆、小姨子、小舅子等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如同前述1.的情況,自己配偶的「血親之配偶」對自己來說也是姻親。附帶一提,「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例如常見的親家,依照上述的定義,其實是沒有親屬關係的。
親屬間不得結婚的規定
依據民法規定,不得結婚的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因收養成立的四、六親等,若輩分相同可以結婚)、輩分不相等的五親等以內旁系姻親[4]。
如果是法律規定以外的親屬關係,例如八親等的旁系血親,還是可以結婚。
如果是法律規定以外的親屬關係,例如八親等的旁系血親,還是可以結婚。
本題所問的情形
以本提問的情境來說,一對夫妻雙方的兄弟姊妹之間,其實並不是法律上的親屬,例如有一對夫妻,男方的姐姐和女方的哥哥彼此之間,是「血親」的「配偶」的「血親」,並不符合前述血親與姻親的定義,所以也沒有親等計算的問題,兩人是可以結婚的。
此種「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結婚的狀況,例如俗諺說「姊妹若做同姒仔(妯娌),會敗」,意思是如果一對姊妹與一對兄弟結婚,傳統觀念認為可能使家庭不和,但其實沒有牴觸法律規定。
此種「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結婚的狀況,例如俗諺說「姊妹若做同姒仔(妯娌),會敗」,意思是如果一對姊妹與一對兄弟結婚,傳統觀念認為可能使家庭不和,但其實沒有牴觸法律規定。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詢問幾等親》。
法律百科問答,《我的阿嬤跟男友的外婆是親姐妹,我們是幾等親?可以結婚嗎?》。
註腳
- 詳細的親屬關係表,可參考林言丞(2022),《什麼是民法的親屬?什麼是直系、旁系、尊、卑親屬?》。
- 民法第967條:「
I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II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968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 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970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 民法第983條:「
I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II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III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