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憲法上的基本權在於給予人民對抗國家的權利,也就是說,以「基本權」要求國家不可以對我這麼作。但在私人之間,因為可以透過刑法或民法加以規範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不需要援用到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
2. 那一般法律領域內,私人間權利之侵害,如本文所提之自由權的限制,可為民法第195條[1]之「自由」,亦可為刑法第302條[2]私行拘禁罪之保護法益「自由」。
3. 本案中,如果行為人未逾越合理範圍內,本於〈營隊契約〉或相關管理規則,因為已經有相對人之同意,故行為人尚非侵害其自由。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