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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在工作期間遭客人的不停碎碎念打擾,不理會還被罵三字經,請問這樣構成名譽損害或能夠請求精神賠償嗎?

匿名(一般會員) 損害賠償‧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019-01-12 12:48

罵三字經可能涉及妨害名譽,除了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也可以依民法請求賠償。

客人罵三字經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1]
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只要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就構成「公然」。
也就是說,即使其他同事或客人沒聽到,如果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隨時可能有人聽到,就符合公然的要件。
三字經是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
即使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沒有直接指出你的名字,只要從當時的情況可以判斷知道誰被辱罵,就構成「侮辱」。
受害者可以依民法第195條[2]請求精神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客人謾罵三字經的行為,屬於不法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侵害人格權。
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也同時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受害者可以一併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18),《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雷皓明、張學昌(2018),《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註腳

  1.   刑法第309條:「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民法第195條:「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