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台銘因欲參與總統大選,因其無政黨奧援,故須民眾連署,過程中有許多狀況產生,如收購連署書之情事;其中有多人遭收押甚至禁見,因此部涉及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2所規範之條文。 然郭台銘雖送件以過門檻,但卻未登記參選,此時該法之構成要件是否完備? 以上煩請各位前輩指教,感謝﹒.﹒
連署人必須是自由、自願、衷心參加連署,如果對他(她)行賄,便已污染選風。一經向連署人行賄,犯罪行為就告完成。不論後來是否達到法定人數門檻,也不論被連署人有無參選,對於已經成立的犯罪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