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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7-27

女同性戀誘導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匿名(進階會員) 性別身體自主 2023-12-22 20:29

雙方是女性成年人 未婚
甲方剛結束一段男女感情
在甲方最需要慰藉的時候乙方女同性戀趁虛而入 剛開始甲方一直不斷的拒絕但乙方不放棄進而誘導下 硬將不是同性戀的甲方 變成同性戀
並誘導其在公司發生和意性行為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提吿

有對話紀錄證明 乙方有誘導的言詞


匿名(進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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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20:18

所謂猥褻行為,實務認為是指性交以外,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依題示,您提到「是在公司發生合意『性行為』」,發生的既然是性行為,應該討論的是乙方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然而,您都說了是「合意」性行為,代表乙方並沒有使用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因此也不構成§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