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要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換言之,行為人除了客觀上有做出讓對方感受到恐懼與威脅的言行之外,主觀上也必須明確了解他向對方表示出的內容有加害的意圖,並告知給被害人知曉,致使被害人因此心生恐懼,便可構成恐嚇罪。因此,不論其最終目的或動機,若有恐嚇之故意並致使被害人感到恐懼或危險,即可能觸犯恐嚇罪。
恐嚇的內容與範圍包括危及或威脅到對方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而且必須讓被害人心生恐懼,若恐嚇的行為或內容使被害人感到一定程度的恐懼感,並且達到「客觀上一般人也都會覺得害怕的程度」,便符合構成要件。
乙方傳給甲方的信息似乎只有"﹒.﹒你要社會事對待,我會陪你到底﹒.﹒"這一段話比較有可能涉及到恐嚇罪,所謂"社會事"就一般人的認知似乎是指黑道的一種習慣用語,不要找警察,不要上法院,直接來打架﹒.﹒.﹒,但客觀上是不是會因此讓一般人心生恐懼,我個人認為可能每個人的看法不太一樣,也就是說,這一段話看似很粗鄙草莽,讓甲方在心理上很不舒服應該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否能說乙方在主觀上有危及或威脅到甲方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意思?我個人認為從字面上來看似乎還不夠明確。除非乙方講到"要找黑道修理你",又或者"你下課出校園小心一點"﹒.﹒.等等之類比較具體的言詞。
因此,我個人認為,乙方要構成恐嚇罪,恐怕還有一點距離,因為有爭議。但我必須強調,這只是我的看法。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