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
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也就是只有夫或妻本人才可以請求,除了債權人不能代替夫或妻行使,夫妻一方死亡,繼承人也不得繼承[1]。例外是已經依契約承諾,或是已經起訴,才可以讓與或繼承[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過去曾經可以繼承
不過2012年12月才增定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的規定,它過去曾經不具一身專屬性,也就是繼承人可以繼承。事實上從1985年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建立之後,反覆發生一身專屬規定增定、刪除又增定的過程,所以依照時間的不同,可能發生繼承人可以繼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情形,簡單整理表1如下:
時間 | 一身專屬權 | 繼承人可以繼承嗎? |
2012.12.29迄今 | ○ | X |
2007.5.25~2012.12.28 | X | ○ |
2002.6.28~2007.5.24 | ○ | X |
1985.6.5~2002.6.27 | X | ○ |
作者整理自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理由。
但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是有時間限制的,請求權人必須在知道對方剩餘財產有差額的2年內,以及最遲在法定財產關係結束(例如夫妻一方死亡)的5年內要提出請求[3]。所以即使過去曾經在繼承人可以繼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期,至今可能也超過請求權的時效了。
延伸閱讀:
王如玄(2022),《夫債妻要還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
註腳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本文:「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但書:「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