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7日鑑賞期內,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網路購物(通訊交易的一種,例如電視購物也是)時,原則上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服務後7天內,與賣家解除契約。例外不行的像是購買生鮮商品、客製化商品、個人衛生用品等情況[1]。
這裡提到的解除契約,可以用書面通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退貨費用是由賣家負擔[2]。
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網路購物(通訊交易的一種,例如電視購物也是)時,原則上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服務後7天內,與賣家解除契約。例外不行的像是購買生鮮商品、客製化商品、個人衛生用品等情況[1]。
這裡提到的解除契約,可以用書面通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退貨費用是由賣家負擔[2]。
解除契約後,賣家、消費者要互相回復原狀
消費者保護法也提到,賣家應該在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解約通知的隔天起算15天內,將商品價金還給消費者[3]。賣家跟消費者之間關於「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的方式」,最少也要符合民法的規定。如果以消費者立場來看,約定回復原狀的方式比民法第259條規定更不利時,賣家跟消費者之間的約定就無效。
依照民法第259條[4]規定,契約解除後,賣家、消費者要互相回復原狀,也就是賣家要返還價金、消費者要返還商品。因此賣家返還價金時,可以提供消費者退還購物金、退還現金等多種選項,讓消費者自由決定;但不能強迫消費者一定要接受退還購物金。
消費者保護法也提到,賣家應該在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解約通知的隔天起算15天內,將商品價金還給消費者[3]。賣家跟消費者之間關於「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的方式」,最少也要符合民法的規定。如果以消費者立場來看,約定回復原狀的方式比民法第259條規定更不利時,賣家跟消費者之間的約定就無效。
依照民法第259條[4]規定,契約解除後,賣家、消費者要互相回復原狀,也就是賣家要返還價金、消費者要返還商品。因此賣家返還價金時,可以提供消費者退還購物金、退還現金等多種選項,讓消費者自由決定;但不能強迫消費者一定要接受退還購物金。
賣家約定退貨只能換購物金是違法的
除非是沒有7日鑑賞期的情況,否則如果賣家約定退貨只能換購物金,而沒有給與退還現金的選項,會違反《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5]規定,賣家會被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賣家沒有改善,會增加罰款金額,變成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而且可以處罰多次,直到賣家改善為止[6]。
除非是沒有7日鑑賞期的情況,否則如果賣家約定退貨只能換購物金,而沒有給與退還現金的選項,會違反《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5]規定,賣家會被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賣家沒有改善,會增加罰款金額,變成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而且可以處罰多次,直到賣家改善為止[6]。
延伸閱讀
1. 李昕(2018),《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2. 曾友俞(2020),《拆包裝的網購就不能退貨?》
3.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6),《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4. 法律百科問答:《貼身衣物不適用七天鑑賞期但提供換貨?》。
1. 李昕(2018),《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2. 曾友俞(2020),《拆包裝的網購就不能退貨?》
3.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6),《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4. 法律百科問答:《貼身衣物不適用七天鑑賞期但提供換貨?》。
註腳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2015),《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提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並於2016年1月1日施行(最後瀏覽日:2020/10/23)。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第1項:「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利。」
- 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