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為了避免親屬關係混亂與優生學考量,民法有不得結婚之親屬,即所謂「禁婚親」的規定[1]。但在同性伴侶方面,禁婚親的規定有適時放寬[2]。
你提到你的外婆是女友外婆親哥哥的妻子,且你的外婆是童養媳。
依台灣傳統風俗,童養媳為家庭將小女孩帶至家內,並於成人後與養兄弟結婚;假設您外婆確係以此方式與其丈夫結婚,則你外婆的丈夫(即你的外公),與你女友的外婆是親兄妹。那你的母親與你女友的母親就是表姊妹關係(你的母親會叫女友外婆「姑姑」,你女友的母親會叫你外公「舅舅」),你與你女友也是表親關係。
綜上所述,你與你女友的外曾祖父/母是相同人,你們是六親等旁系血親,依民法第983條第2項規定,為不得結婚之親屬;但如你與你女友為同性伴侶,則你們的關係並非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所規範不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親屬,仍得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註腳
-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I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II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III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
I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II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III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