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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我很好奇,重機上國道因認現階段未達開放行駛之條件,那這條件是什麼?即然立法不執行何來限制條件問題?


提問人您好,本題涉及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簡稱紅牌重機)開放行駛國道的條件,以下簡單回覆:

紅牌重機行駛國道高速公路的法源依據
 

法源依據是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92條第2項[1],詳細說明請參考這篇問答,《為什麼重機現在仍然不能上國道?》。

紅牌重機開放行駛國道高速公路的立法歷程
 

由於多數國家的交通法規規定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行駛在道路上擁有同樣的權利義務,且許多國家意識到小汽車高度成長對於交通與環境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反而鼓勵機車的使用,為消除對大型重型機車的不公平對待[2],立法院在2007年1月12日通過道交條例第92條第2項立法[3],讓紅牌重機的行駛原則上比照小型汽車,但交通部可以另外規定紅牌重機行駛的路權。而在這次修法的附帶決議中,立法者要求交通部應評估開放紅牌重機行駛國道高速公路的可行性[4]

隨後立法院在2011年道交條例第92條第2項修法,授權交通部公告紅牌重機可行駛於高速公路的路段與時段[5],並在附帶決議中,要求交通部進行以下事項[6]

公路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時間完成重機的配套法規、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同時公告試辦行駛的路段與時段(立法院有建議可以以國道6號、國道8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預告開放通車時程。
請交通部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管控」原則下,分階段規劃開放紅牌重機可行駛的路段及時段。
審酌第一階段開放的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的開放。
紅牌重機開放行駛國道高速公路的條件
 

由上面提及的附帶決議中可以知道,紅牌重機開放行駛國道高速公路的條件就是立法院授權交通部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管控」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的路段及時段。至於什麼是「安全性」及「風險有效管控」?從交通部的大型重機行駛國道及快速公路檢核專區[7]來看,有三大指標,分別是「安全指標」(事故件數)、「秩序指標」(違規件數)與「行為指標」(違規抽樣時段)。

但有疑問的是,若從實際發生事故數、違規件數來看,大型重型機車不論是總事故數或違規數都明顯低於小型車[8],那為什麼未達開放標準?因為交通部認為要以「百萬延車公里」作為計算方式[9],如以此種方式計算在多數情況下,即使重機的總事故件數或違規件數都明顯低於小型車,但事故率與違規率仍高於小型車[10];而紅牌重機能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的哪些路段,依舊尚無定論。

百萬延車公里作為計算方式是否妥當?
 

雖然由上面的敘述可以得知,大型重型機車的事故率與違規率高於小型車,但這是因為交通部採用「百萬延車公里」作為計算方式,換句話說,就是總事故件數與違規件數除以所有車輛於道路行駛里程的總計[11]。但從交通部110年第4季檢核表觀察可以得知,大型重機與小型車的總延車公里差距非常大,例如最大的台88線相差達195倍,相差最小的台64線也有65倍的差距,因此筆者認為在樣本數差異過大的情況下,採用此方式計算是否妥適涉及統計學上爭議。例如調查男女愛吃水果率,但只抽樣1個男生,卻抽樣65個女生,如果抽樣的男女都只有1人愛吃水果,將會得出男生喜歡吃水果率比女生高100倍的結論,但這個統計結果可能無法呈現真實情況。

此外,國外統計車輛事故率與違規率似乎也不是採用「百萬延車公里」,以美國[12]、日本[13]為例,美國是採用每1000位駕駛人的事故率與違規率,日本也不是用百萬延車公里統計判斷車種的安全性,為什麼交通部目前採用「百萬延車公里」,這部分有待後續觀察政府的相關說明。

註腳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立法理由(2007/1/12):「
    一、目前我國的交通法令,除對於各型機車訂定不同的駕照考驗規定外,並未因應大型重型機車開放而針對不同等級的機車訂定不同的道路安全管理規範。
    二、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研究整理比較的結果發現,許多國家的交通法規規定,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行駛在道路上時,擁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除了輕型機車不得使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之外,大部分的國家對於持有正式駕照的機車駕駛人並未有路權上的限制。目前許多國家意識到小汽車高度成長對於交通與環境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反而鼓勵機車的使用。
    三、我國自九十一年政府開放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進口後,對大型重型機車仍課徵較相同汽缸排氣量之自用小客車約兩倍的使用牌照稅額,且於交通安全法規亦負擔與汽車相同之義務,但其行駛路權卻受到諸多限制,大型重型機車所有人可謂在法制上受到雙重之不公平對待,爰予修正之。
    四、增列第二項。原條文第2、3、4項,依序移列為第3、4、5項。」
    參立法院(2007),《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13期(3536) 上冊,頁56-57。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2007/1/12):「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附帶決議(2007/1/12):「2.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評估開放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參立法院(2007),《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13期(3536) 上冊,頁60。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2011/11/8):「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附帶決議(2011/11/8):「
    (一)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6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6號、國道8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二)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參立法院(2011),《立法院公報》,第100卷第70期(3922),頁212。
  7.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n.d.),《大型重機行駛國道及快速公路檢核專區》。
  8.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n.d.),《大型重機行駛國道及快速公路檢核專區》。
  9.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2021),《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3甲及省道快速道路檢核評估案檢核小組第四次檢核會議檢核成果新聞稿》。
  1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n.d.),《大型重機行駛國道及快速公路檢核專區》。
  11.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2021),《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3甲及省道快速道路檢核評估案檢核小組第四次檢核會議檢核成果新聞稿》。
  12.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Seat Belt, DWI, and Other Traffic Violations Among Recent Immigrants In Florida and Tennessee, pp. 17-18.
  13.   政府統計の総合窓口,警察庁交通局《令和5年上半期における交通死亡事故の発生状況及び 道路交通法違反取締り状況等につい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