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多年前向鄰居承租了目前在住的房子,
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這間房子的產權這麼複雜,
只知道有3個人共同持有,
但是我們租金都是固定給其中一位,
收租那位說會分配給另外兩位產權人,
就這樣我們租了多年,
直到今年其中一位持有人說他已經標下其中一位的產權,
但是從去年都未收到我們的租金,
要求我們從他買下產權的那個月份補足租金,
另外我們也必須每個月給他租金,
也就是說我們必須給原本的收租人租金3000之外,
還必須再給買下產權的人租金5000,
就是一個月要給兩個人不同的租金
也必須補足從買下產權那個月份起開始的租金
這樣的事情是合理的嗎?
感謝願意回答的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