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公司製作造型模具,可能是著作權上的重製或改作行為
模具業者將卡通造型(美術著作)製作成模具,可能是重製[1]行為,也就是製作與原作一模一樣的模具。
如果將原作圖形轉換成立體模型,可能會加入製作者的創意,例如加上台灣限定字樣,就會是改作[2]行為。
如原公司是合法的著作財產權人,並授權給模具業者,業者製作模具的行為就合法
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3]、第28條[4],重製、改作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原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人,且授權給模具業者,則造型模具的行為就合法。
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3]、第28條[4],重製、改作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原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人,且授權給模具業者,則造型模具的行為就合法。
販賣正版授權造型模具製成的食品,是著作權上散布行為
將著作的重製物(造型食品)提供公眾交易,是著作權法上的散布[5]行為。
將著作的重製物(造型食品)提供公眾交易,是著作權法上的散布[5]行為。
攤販購買正版授權造型模具,販售製成的食品,在著作權法上是否合法
通常情況下,模具業者為了讓模具產品能夠在市場上流通,應該要同時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將模具賣給其他人,他人可利用模具製成食品販售給公眾」的授權。如此一來,販賣造型食品就有合法著作權授權。
通常情況下,模具業者為了讓模具產品能夠在市場上流通,應該要同時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將模具賣給其他人,他人可利用模具製成食品販售給公眾」的授權。如此一來,販賣造型食品就有合法著作權授權。
攤販購買正版授權造型模具,販售製成的食品,在商標權法上是否合法
假設卡通圖案有註冊商標取得商標權,則依照商標法第35條[6]規定,跟註冊商標登記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使用跟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卡通造型),需要取得商標權人同意。商標權人有排他使用權,主要是因為商標讓人聯想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要避免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並保護商標的識別功能不受到侵害。本題有以下幾種可能:
卡通圖案登記商標時沒有登記到食品類,就表示在食品商品中,卡通商標不被保護,因此攤販販售卡通造型食品不會侵害商標權。
卡通圖案登記商標時有登記到食品類,就表示在食品商品中,卡通商標被保護。通常情況下,模具業者為了讓模具產品能夠在市場上流通,應該要同時向商標權人取得「將模具賣給其他人,他人可利用模具製成食品販售給公眾」的授權。
同上(二),但模具業者沒有取得商標權人相關授權,則會違反商標法第68條[7]規定,而有第95條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商標權人損害,需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30711》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30711》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n.d.),《商標法逐條釋義》
註腳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 商標法第35條:「
I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II 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III 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 - 商標法第68條:「
I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行銷目的」,指在交易過程中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的商業行為,包括購買消費行為、廣告、陳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