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您反映『身心障礙業務-政府枉顧身障人士的個人權益』1案,提及「申請個補助還要審核其他家人﹒.」乙節,向您說明如下: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係依據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有關應列計人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規定辦理,須列計前開相關家人財產。另您所申請案件(本府業於113年2月5日上午9點10分致電向您說明),經查您於1月提出申請,目前正透過社會福利資訊整合系統查調應列計人口相關財稅資料中,已致電所轄本縣斗六市公所儘速完成初審並函送本府核辦,本府於收到相關函文將於7日內將完成複審,並請斗六市公所函知您審核結果,倘符合補助資格,將補發113年1月份補助款。造成您的不便,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