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依據醫師法第12-1條:「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二、依據醫療法第64條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三、是否屬緊急情況,及究否醫師未盡說明義務,亦或是雙方溝通的誤解,有無違反前述法規,均應視具體狀況為個案上綜合判斷,並非能一概抽象而論。供與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