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以下僅針對您問題中「肖像權」部分,回覆大致方向供參考。如果有擬定契約範本的需求,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服務,就您的需求設計契約內容。
似顏繪涉及的肖像權問題
肖像與肖像權
肖像是指「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包含用照片、繪畫、雕塑等方式呈現,只要讓其他人可藉此辨認出這是哪一個人,就會有肖像權的問題。在法院實務上認為肖像是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的人格權之一[1]。
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包含製作、公開,或者作商業上用途等3種,所以原則上這些行為都需要得到肖像權人的同意[2]。
肖像是指「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包含用照片、繪畫、雕塑等方式呈現,只要讓其他人可藉此辨認出這是哪一個人,就會有肖像權的問題。在法院實務上認為肖像是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的人格權之一[1]。
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包含製作、公開,或者作商業上用途等3種,所以原則上這些行為都需要得到肖像權人的同意[2]。
似顏繪可能侵害肖像權嗎?
提問人所詢的問題,是當委託者以第三人的肖像(例如其親友,甚至公眾人物)下單製作後的問題。如果在未得該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單純以似顏繪方式製作他人肖像,雖然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但可能會有民事上的侵權責任。
尤其以提問人的問題而言,有將成品公開展示的需求,屬於公開、做商業上使用的情形,當肖像權人的肖像具有財產上、商業上價值時,除了移除肖像之外,也需要賠償財產上的損害。
提問人所詢的問題,是當委託者以第三人的肖像(例如其親友,甚至公眾人物)下單製作後的問題。如果在未得該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單純以似顏繪方式製作他人肖像,雖然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但可能會有民事上的侵權責任。
尤其以提問人的問題而言,有將成品公開展示的需求,屬於公開、做商業上使用的情形,當肖像權人的肖像具有財產上、商業上價值時,除了移除肖像之外,也需要賠償財產上的損害。
相關免責條款的內容
關於提問人所關心的問題,即作為服務提供者,如何與客戶約定以確保自己不至因承接委託而侵害他人肖像權,可參考文化部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參考其中免責條款的文字如:「乙方應保證本著作確為獨立創作之作品,其內容無涉及毀謗、抄襲等侵害他人著作權、肖像/隱私/名譽權或其他權利之違法或侵權情事。如有違反,乙方應自行承擔一切相關之民刑事法律責任;甲方如因此蒙受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和解金),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3]。」
參考此類文字後,可再依據似顏繪之產業特性加以調整,例如只針對肖像之部分做約定等等,以確保自身權益。
關於提問人所關心的問題,即作為服務提供者,如何與客戶約定以確保自己不至因承接委託而侵害他人肖像權,可參考文化部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參考其中免責條款的文字如:「乙方應保證本著作確為獨立創作之作品,其內容無涉及毀謗、抄襲等侵害他人著作權、肖像/隱私/名譽權或其他權利之違法或侵權情事。如有違反,乙方應自行承擔一切相關之民刑事法律責任;甲方如因此蒙受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和解金),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3]。」
參考此類文字後,可再依據似顏繪之產業特性加以調整,例如只針對肖像之部分做約定等等,以確保自身權益。
延伸閱讀:
江皇樺(2024),《什麼是肖像?什麼是肖像權?被拍下照片並放到網路上,可以請求賠償嗎?》。
註腳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15號民事判決:「……肖像係指個人所呈現面貌等彰顯其個人特徵之外部形象,肖像權係存在於該人肖像,個人就其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屬應受保護之重要人格法益,為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之具體化,亦為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
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15號民事判決:「對他人肖像之作成、公開或作商業上用途,應得肖像權人之同意,此乃體現個人自主決定之權利。又肖像權與其他人格權間具有密切關連,然因各該權利之內容、保護之法益、對象或界限、侵害之成立要件,救濟之方法等各有不同,自應加以區別,是否構成肖像權之侵害,並不以名譽或隱私被侵害為要件,仍須依具體個案情節予以判斷。又侵害肖像權情節是否重大,應就其侵害之態樣、被害情節、回復可能等情節綜合為判斷。」
- 文化部,《電影編劇契約(參考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