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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1

變動


年前我在一家新開幕的餐飲服務。因股東內異,兩個月內已變動三次時間內容。其一PT轉正職其二一段班改早、晚兩段班~近日股東二找我約談:和股東一因經營理念不同而退資,至2月底(29)日止,3月起由他管理。
至3月起所有員工全改PT由他排班一天排1-4小時,因此收入無法達生活所需而當面婉拒,工作至2月29日止~
請問老闆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和(服務證明)我該怎麼辦?再者我該跟哪位(老闆)申請這兩份證明?
謝謝!


詢問人你好: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如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證明。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9條第7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如拒絕提供,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
LU0013133(一般會員) 2024-03-06 15:39:09
請問原雇主(其一股東)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和在職服務證明給我 推給新老闆(其二股東) 我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