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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有關校園霸凌事件中,班導師私自以手機攝影孩子與其他人的相處情況的適法性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2-22 16:15

前陣子我的孩子遭逢校園霸凌事件,經過調查判定霸凌成立。

但是班導師在調查報告中自承曾以手機拍攝我的孩子與行為人間的相處情況,班導師因為未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知悉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私自拍攝想對個人對此事件認定非屬霸凌做辯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8 號判決中,法院認為未經家長同意而在教室內裝設錄影設備並側錄教室內上課情形,是侵害學生隱私權、人格權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以及事後是否善盡保管資料的義務,都不影響侵害結果。因此該師針對學校考核會懲處申誡一次之救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也就是說此行為是造成侵害的。此案尚屬裝設固定的錄影設備,法院另認為教師違反了《教育基本法》與《教師法》之義務,侵害了學生權益。但教師自行以手機攝錄,豈不是更容易判定侵害?

我想請問,校園、教室是否屬公共空間,仍有待商榷,若有合理的教育行為(例如上課),或許可能涉及侵犯隱私及人格權的疑慮會小一點,但下課時間並不屬於教育必要之範圍,教師未經監護人同意,私自記錄小孩子的活動,在當事人(小孩子)也未知的情況下,是否觸犯了哪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