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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無償委任跟無因管理在法律上有何較大的差別之處?

匿名(進階會員) 損害賠償‧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019-01-13 06:34

論者或可先行提出︰兩者有何較大的相似之處,此較有助於問題的釐清。

一、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民法第172條)」,即其本身與無償委任最大的差別。另外,無因管理人對於管理行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但是無償委任之受任人,對於委任事務則負擔具體輕過失責任(民法第535條前段)。

二、過失責任區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簡而言之,其意義如下︰

 (一)重大過失︰係指一般人(普通人)都會注意到,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

 (二)具體輕過失︰指得是行為人在處理他人事務時,竟然沒有像在處理自己的事情一般的謹慎小心,故又稱為「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義務」。因此,生平謹慎小心的人,處理他人的事情時,也應該如此謹慎小心。但是有人時常就粗線條,那麼在處理他人事務的時候,也就僅需要負到相同的注意義務。

 (三)抽象輕過失︰指得是位居於該職位之專業人士,本於其知識、能力與經驗,都能夠注意到,但行為人亦處於該職位竟然沒有注意到,又稱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1]。例如,手術時醫生甲將紗布留在患者的腹部中,顯然其他居於手術室的醫生,並不會犯下此錯誤時,則該醫生甲即具有抽象輕過失之責任。

註腳

  1.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