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權時效,是裁罰的期限。在還沒有超過時效之前,隨時可以進行裁罰。有登記義務的人不辦戶籍登記,可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裁處罰鍰;假如經過催告仍然不辦登記,還可以再次裁罰。只要ㄧ直不辦登記,時效就一直不開始起算,也就是一直都不會超過,隨時可以裁罰。
如題,依照法務部111年函示,因戶籍法上申請人應履行登記義務而不履行,於其未辦理登記前其違規行為具繼續性,須至其履行登記義務時方屬行為終了,故關於其裁處權時效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也就是義務人履行登記義務時開始起算裁處時效。
那我心中就有個疑惑,倘若義務人一直不履行,導致裁處權時效一直無從起算,那不就沒辦法對該義務人的不作為裁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