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函說明,預告的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如果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是較勞動基準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則以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取代。
如個案上仍有疑義,建議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因為課業問題提出離職,要做到下月月底就好,卻被告知在實習期簽的「工讀生同意書」規定離職需提前兩個月提出才可,因此得做到下下個月,請問這樣有辦法只做到下月月底嗎?
詢問人你好: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函說明,預告的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如果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是較勞動基準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則以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取代。
如個案上仍有疑義,建議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