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說明幾個處理車禍事故會遇到的問題:車禍現場、警察局報案、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調解、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車禍現場
不發生在道路:可能由當事人自行拍照處理,地點像是:私人土地、停車場。
到警察局報案時可以注意的事情
如果有人受傷或死亡,事件進入刑事程序,當事人到警局報案通常會取得報案三聯單,表示完成提出告訴。如果警察沒有積極處理,未開報案三聯單,可以採取以下措施[4]:
透過110系統報案,有全程錄音,避免警察消極不處理。
向各縣市政府警察勤務中心網路報案,舉例:台北市政府警查局網路報案。
向警察局的督察組反映、向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投訴。
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問題中有提到當事人去警局提起刑事連帶民事(侵權行為)的訴訟等等。
刑事告訴可以向警局提出,但「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點及方式有不同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提起時間要在檢察官起訴後到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5];提起的方式有2種,向法院提出書狀[6],或是審判時在法庭上跟法官說[7]。
要特別提醒的是:問題中當事人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點,是否是在檢察官起訴後?從問題描述無法確定。在警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恐怕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該以書狀向法院提起,或開庭時向法官說明的規定。
關於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及相關內容,建議進一步參閱:黃郁真(2018),《遇到車禍該怎麼請求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問題中有提到當事人去警局提起刑事連帶民事(侵權行為)的訴訟等等。
刑事告訴可以向警局提出,但「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點及方式有不同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提起時間要在檢察官起訴後到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5];提起的方式有2種,向法院提出書狀[6],或是審判時在法庭上跟法官說[7]。
要特別提醒的是:問題中當事人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點,是否是在檢察官起訴後?從問題描述無法確定。在警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恐怕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該以書狀向法院提起,或開庭時向法官說明的規定。
關於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及相關內容,建議進一步參閱:黃郁真(2018),《遇到車禍該怎麼請求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民事訴訟
如果當事人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論刑事訴訟的進度如何,都可以直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此時應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警局並不是受理民事訴訟的機關。
如果當事人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論刑事訴訟的進度如何,都可以直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此時應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警局並不是受理民事訴訟的機關。
在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調解的時間點、方式:
假設這個案子已經合法進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是否需要強制調解,要看案件是移送到民事庭,或者是留在刑事庭審理。
假設這個案子已經合法進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是否需要強制調解,要看案件是移送到民事庭,或者是留在刑事庭審理。
如果法官將案件移送到民事庭,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是強制調解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程序,如果仍無法解決,才會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當事人有2種選項,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起訴、訴訟中移付調解),也可以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需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8])。
2種調解比較請參考:《法院調解是什麼?和鄉鎮市調解有差別嗎?》。
當事人有2種選項,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起訴、訴訟中移付調解),也可以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需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8])。
2種調解比較請參考:《法院調解是什麼?和鄉鎮市調解有差別嗎?》。
如果法官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9]第1項移送到民事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看完刑事訴訟法第9編附帶民事訴訟第487條~第512條,提到準用民事訴訟規定的是第491條[10],並沒有規定到調解。因此,如果案件沒有移送民事庭,刑事庭法官可以進行調解,但是沒有像民事庭必須強制調解的規定。
車禍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
在調解及訴訟程序中,受害人都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
受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5條[13]第1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斷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合理時,會衡量受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影響生活的程度、加害的手段,再考量二人的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14]。因此,受害人需要主張自己因為車禍「受到精神上痛苦」、「影響生活的程度」等,加強說服法院。
實務上,車禍事故中,如受害人受有身體傷害,提出身體受傷的診斷證明後,同時主張受有身體、精神上的損害,法院有判給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
在調解及訴訟程序中,受害人都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
受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5條[13]第1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斷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合理時,會衡量受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影響生活的程度、加害的手段,再考量二人的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14]。因此,受害人需要主張自己因為車禍「受到精神上痛苦」、「影響生活的程度」等,加強說服法院。
實務上,車禍事故中,如受害人受有身體傷害,提出身體受傷的診斷證明後,同時主張受有身體、精神上的損害,法院有判給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
延伸閱讀:
1. 黃郁真(2018),《遇到車禍該怎麼請求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1. 黃郁真(2018),《遇到車禍該怎麼請求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2. 雷皓明、張學昌(2018),《發生車禍,受害者的傷勢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3. 雷皓明、張學昌(2018),《法院調解是什麼?和鄉鎮市調解有差別嗎?》。
4. 雷皓明、張學昌(2018),《車禍應如何和解或調解?》。
7. 禮麒律師事務所(2018),《警察不願意受理「報案」,只願意「備案」,怎麼辦?》。
註腳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