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其次,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入一般調查程序。由於你在16歲的時候觸犯了運輸三級毒品的案子,自然應適用毒品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因你所犯上開之罪,是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者」,其經由少年法庭調查後,你將會被少年法院裁定移送到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受偵查。
三、檢察官受理你的案件之後, 應即開始偵查。依偵查之結果,倘認你確係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檢察官應向少年法庭起訴。換言之,你又會被送回少年法庭審理,經少年法庭開庭審理之後,如認定有罪,有關於你販賣三級毒品的部分就會被判有罪,且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