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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公教人員意外傷亡慰問金詢問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3-19 23:28

您好,我的身份為機關的約聘人員,先前因公受傷開刀,後根據公教人員意外傷亡慰問金辦法申請慰問金。
我的身份符合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認定權責為第10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今我收到的回覆為慰問金不予核發,原因是服務機關並無合適的資金經費可支出。
此經費之預算,應依第11條第一項進行編列。

請問這樣的情況,我的服務單位是否有違法的事實?若我想爭取此筆慰問金,建議應採取何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