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此問題,有兩個請求權基礎得加以討論,一為物上妨礙除去請求權,二為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
一、物上妨礙除去請求權(民法第767條[1])︰由於空拍機並不影響土地之使用,因此,並無妨礙所有權可言。
二、另關於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民184第一項前段[2])︰應先確認有無侵害權利,後論有無造成損害。就侵害權利而言,尚不屬於侵害土地之所有權,蓋所有權人尚得使用、收益其土地,不構成侵害。
另外,關於空拍機是否攜帶拍攝器材、武器,或有其他危險者,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