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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3

甲擁有一棟附有庭院的房子,若乙將空拍機開到甲的庭院上空,甲是否能將空拍機擊落?


關於此問題,有兩個請求權基礎得加以討論,一為物上妨礙除去請求權,二為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

一、物上妨礙除去請求權(民法第767條[1])︰由於空拍機並不影響土地之使用,因此,並無妨礙所有權可言。

二、另關於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民184第一項前段[2])︰應先確認有無侵害權利,後論有無造成損害。就侵害權利而言,尚不屬於侵害土地之所有權,蓋所有權人尚得使用、收益其土地,不構成侵害。

另外,關於空拍機是否攜帶拍攝器材、武器,或有其他危險者,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註腳

  1.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2.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