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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在職場的受傷,加害人不需負責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4-13 17:41

請問,公司人事未按照勞基法,刻意刁難大家請假手續。在4/12我像往常般依規定繳交經過主管簽核的假卡及合格醫療院所收據給她時,她表示,不是“大”醫院的收據都不可以請假。我當下有致電勞動局,之後我將勞基法請假規定列印給她,而她卻在明知我有癌症、憂鬱症及多項重大疾病,身心不能受刺激的情況下,故意拍桌對著我大吼大叫,說我為難她,還大哭起來,刻意營造給老闆和其他同仁覺得我欺負她。我一時之間沒反應過來,待我見到同事及老闆快步走來後,才反應過來她要如往常般演戲,陷害我!氣急攻心要跟她吵架的我因體力不支,眼前一黑腿發軟就摔暈過去。事後知道有三位同事緊急上前護住我的頭和想抱住我,但我全身發抖、雙手緊握抽慉。護著我的同事也因此有三位受傷了。我也摔傷嚴重,被緊急送醫。醫生診療時問我怎麼摔的這麼嚴重,我如實以告,醫生說,這是職災,請我去查詢相關規定。又問我有沒保意外險?因為初步診斷已有右肩旋轉肌袖撕裂傷以及右腕挫傷併尺側伸腕肌肌腱炎。這些都不是短期能好的傷,加上我的癌症治療費用不是筆小數目,他開立醫生證明給我。
但截至目前,查詢到的都是對公司提告。難道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要刻意傷害我的人事負上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