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課同學可以作筆記、販售筆記嗎
老師對上課內容享有著作權,同學純粹將上課內容抄寫成逐字稿是重製行為,販售筆記是散布行為,要經過老師同意
老師講課內容如有原創性,就會是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語文著作[1],老師是著作人,享有抄寫逐字稿(重製[2] )、販售給別人(散布[3])的權利。
為了達到教學目的,老師通常會允許修課學生寫筆記;如果老師進一步說不介意學生販售修課筆記,就表示老師同意學生重製、散布他的語文著作[4]。
老師講課內容如有原創性,就會是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語文著作[1],老師是著作人,享有抄寫逐字稿(重製[2] )、販售給別人(散布[3])的權利。
為了達到教學目的,老師通常會允許修課學生寫筆記;如果老師進一步說不介意學生販售修課筆記,就表示老師同意學生重製、散布他的語文著作[4]。
筆記如果是同學理解上課內容後以自己方式表達,就是複製老師的概念,不會侵害老師的著作權;同學對筆記享有著作權
如果修課筆記不只是單純抄寫老師上課內容,而是同學理解老師授課內容後,用自己的方式表達,就是複製老師的概念。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是著作的表達,不包含著作所表達的思想、概念、原理等 ,因此複製概念不會侵害老師的著作權[5]。
學生自行理解老師授課內容後作成筆記,不會是改作[6]老師的語文創作;學生將筆記賣給別人,不會侵害到老師的著作財產權[7]。
如果修課筆記不只是單純抄寫老師上課內容,而是同學理解老師授課內容後,用自己的方式表達,就是複製老師的概念。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是著作的表達,不包含著作所表達的思想、概念、原理等 ,因此複製概念不會侵害老師的著作權[5]。
學生自行理解老師授課內容後作成筆記,不會是改作[6]老師的語文創作;學生將筆記賣給別人,不會侵害到老師的著作財產權[7]。
如果同學將自己創意的想法、心得寫進逐字稿筆記,就是改作,改作要經過老師同意,同學對改作後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權
上面有提到,為了達到教學目的,通常老師會允許修課學生寫筆記,同學在逐字稿筆記中加入想法、心得,是改作行為。
想要改作老師的語文著作,最安全無虞的方式是經過老師同意[8]。另外,如果是為了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學生學習),可以合理範圍內引用老師公開發表的著作[9](包含本題的上課內容、老師另外發表的期刊論文)。
如果筆記加入同學有創意的想法、心得,不是只引用老師的作品,應該算是合理使用老師的語文著作。
上面有提到,為了達到教學目的,通常老師會允許修課學生寫筆記,同學在逐字稿筆記中加入想法、心得,是改作行為。
想要改作老師的語文著作,最安全無虞的方式是經過老師同意[8]。另外,如果是為了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學生學習),可以合理範圍內引用老師公開發表的著作[9](包含本題的上課內容、老師另外發表的期刊論文)。
如果筆記加入同學有創意的想法、心得,不是只引用老師的作品,應該算是合理使用老師的語文著作。
購買別人修課筆記紙本,可以複印販售嗎
「著作」與「著作物」分別由「著作權」及「物權」保護。
購買別人修課筆記紙本,獲得的是著作物,也就是這本筆記的所有權,不包含筆記內容的著作權,如果想要複印、販售,就要經過著作人同意[10]:
(一)在一、(一)中,老師對筆記內享有著作權,想複印販售的人就要得到老師的同意。
(二)在一、(二)(三)中,筆記作者對筆記享有著作權,想複印販售的人就要得到筆記作者的同意。
「著作」與「著作物」分別由「著作權」及「物權」保護。
購買別人修課筆記紙本,獲得的是著作物,也就是這本筆記的所有權,不包含筆記內容的著作權,如果想要複印、販售,就要經過著作人同意[10]:
(一)在一、(一)中,老師對筆記內享有著作權,想複印販售的人就要得到老師的同意。
(二)在一、(二)(三)中,筆記作者對筆記享有著作權,想複印販售的人就要得到筆記作者的同意。
如果沒有得到著作人同意,為了販售而複製筆記,最高會被罰6個月~5年有期徒刑,同時處罰新臺幣20萬元~200萬元[11];如果真的拿去販售,最高會被罰3年有期徒刑,也可能同時處罰最高新臺幣50萬元[12]。
延伸閱讀
曾允君(2020),《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
註腳
-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 智慧財產局(2002),《智著字第10100075430號》節錄:「學生至補習班上課,老師上課講授的內容如具原創性,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當學生單純抄寫老師上課內容(即上述之語文著作)或將上課內容錄音後上網販售,會涉及『重製』、『散布』老師語文著作之行為,與補習班或圖書公司無涉(因補習班或圖書公司非屬該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未具有告訴權);此外,依來函所述,老師於課堂上已表明不介意學生販售於課堂上所做之筆記或錄音,則可視為已同意學生『重製』、『散布』其語文著作,因而可做為學生並無侵害著作權故意之抗辯。」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智慧財產局(2002),《智著字第10100075430號》節錄:「學生如將老師授課內容自行理解後,另以文字表達做成筆記,僅涉及『概念』之抄襲。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
不及於著作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及原理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故概念之抄襲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上述學生自行理解老師授課內容後所製成的筆記,將其上網販賣並不會侵害到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 智慧財產局(1997),《電子郵件960821b》節錄:「老師上課講授的內容如具原創性,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整理老師上課筆記的人,如僅是就老師的講解忠實紀錄,則該筆記為老師的語文著作之重製,整理的人無另一新的著作權,但如就老師講授內容加以改寫或增加內容而有原創性,則會成為另一新的衍生著作,得另享有著作權。但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改寫必須徵得老師的授權,否則會侵害老師的改作權。」
[1]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智慧財產局(2019),《電子郵件1080507》節錄:「有關自製筆記並販賣予他人,如筆記內容係利用上述他人受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可能涉及他人著作的『重製』、『改作』、『散布』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52條、第65條等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