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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他(前男友)在網路上開帳號來辱罵我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名譽 2024-04-17 22:01

他開了一個帳號,裡面本來有發文,但後來都刪掉了,我們也有對此留下證據,我的同學們與其他班的同學都也有看到也知情,他班同學在看到之後截圖下來給我們班的同學看,同學再來和我問說,看看是不是在講我。我一看便知情,因為他在我與他分手後陸續中傳gmail來威脅恐嚇(如果再不回覆他的訊息,他就要去網路上發布我的私密照等等)我,所以自然看到那個名稱就知道是他了,但他與他的家人否決一切假帳號這回事。現在已聲請家庭保護令,對方也請了律師,還沒有開庭,所以不知道解果如何。現在想做好萬全的準備,只想勝訴,不想敗訴,畢竟這件事已經困擾我家許久,甚至在分手後的期間,中傳訓習給我各個親人,還找到我親人開的店那里去。

在他開的那隻帳號中,追蹤的人,裡面有一半是我的同學,他跑去和我的同班同學說,我與他交往期間所發生的事情,之後同學以訛傳訛,導致我心靈已經兩個月不好受了,請問我所陳述的這些,有什麼犯罪條例嗎?


提問人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以下僅針對開帳號發文的行為,依相關法規做簡單的說明,若有進一步需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妨害名譽
刑事責任
刑法上常見的妨害名譽罪,包含公然侮辱與誹謗罪[1],是藉由散布周知的方式,對特定人的人格、名譽加以貶低。差別在於,公然侮辱是對他人施加無法驗證真偽的謾罵之詞,例如「賤貨」;誹謗則是散布具體、可驗證真偽的事實來貶低他人名譽,例如指稱他人「腳踏兩條船」、「有性病」。
提問人所詢前男友的行為,可能視具體內容,會涉及妨害名譽罪的問題。不過必須注意,倘若內容僅為交往期間的軼事,或對方的心路歷程,未有貶損他人名譽的疑慮時,不一定會涉及妨害名譽罪。
民事責任
名譽權是民事法律上的人格權,當從事不法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遭到貶損時,就可說是受到名譽權的侵害。為了彌補受侵害人在精神層面的痛苦,當名譽權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被害人可請求相當的金額,即所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一般也稱為精神慰撫金[2]
因為精神層面的痛苦與否、痛苦程度相當主觀,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可能在個案中依照受侵害的人格權種類,加害的嚴重程度,雙方的身分、年齡、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
個人資料保護
法律上對於足以識別的個人資料(即個資),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加以保護。個資指的是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
若前男友的帳號發文有涉及到非法他人揭露、使用他人個資的行為,會有侵害個資罪的刑事責任[3],以及需要依情形判斷,可能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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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8條:「
    I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I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