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網:http://www.legis-pedia.com
列印日期:2024-11-23

借條上的文字漏洞如何審判?

匿名(一般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借還錢 2019-01-13 11:33

借條中“今借﹒.﹒.﹒.”與“今借到﹒.﹒.﹒.”只相差一個“到”字,就給了債務人賴賬的口實。假如借條中寫的是“今借某某10萬元”一些債務人便會以此大做文章,在法庭上辯解稱,借條雖然是我寫的,但只是表達了借錢意願,本人並沒有真正收到錢。


借條可能會是法院參考的資料之一,但並非絕對。法院還會參酌雙方所提出的證據資料(例如有無匯款紀錄、收據、錄音、證人等)綜合判斷[1],並不會拘泥於字面上的意思[2]

借錢給別人,最重要的就是債權人要把錢交給債務人,借錢關係才成立[3]。如果債權人擔心對方會說沒收到錢、賴帳,建議借款當下應保留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已將錢交給對方;而屆時若債務人主張自己早已還清債務,也須就自己的主張負舉證責任[4]

借錢要保留哪些證據,建議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2),《借款契約應該如何撰寫以及要保留哪些證據?》。

註腳

  1.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1號民事判決:「貸與人所提出之借用證(借據)內,如載明所借款額,『收訖無訛』者,固可解為貸與人就金錢契約之具備要物性,已盡舉證責任。惟於借用人提出反對之主張及為相當之『反證』時,該借用證是否具有實質之證據力,亦即其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之事實,仍應由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借貸事實之真偽。倘因貸與人已盡舉證責任,即恝置借用人提出之『反證』於不論,於法自屬有違。」
  2.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號民事判決:「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3.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貸關係是一種要物契約,關於要物契約的意義,請參閱:楊舒婷(2022),《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4.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