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房子繼承問題,我母親與她前夫有三位小孩,母親前夫外遇才離婚,母親離開那三個小孩時,最小的已經上小學了,並未撫養過他們。
多年後,我母親與我父親重組家庭,在我讀專科時,共同買了這間公寓,母親年老時卻失智了,我妹妹吸毒,我有家庭無法妥善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在102年2月將母親送至安養院, 104年8月母親往生,其所有開支、醫療、日常用品、喪葬費等皆由我支付,那三位兄長不曾探望、不聞不問,直到我母親去逝,這三位接到房子的繼承權狀(公同共有),他們只想變賣房子,那些年我所支付安養費一毛都不給付,對方未曾付出,卻要將房子變賣拿錢,我該怎麼處理較好?
1. 我如何向他們請求一些扶養費,喪葬費
2. 他們已找仲介,我若堅持不賣,仲介會買賣成功嗎?(土地法34-1少數服從多數)
3. 他們三個能不告知於我將房子便宜賣給他們其中一人(或他們的第二代)之後再將所得金額如何轉給我?那我有優先購買權嗎?
4. 能向法院提出請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