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是要在繼承人「知悉」可得繼承時起的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往生者)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書面聲明辦理。這三個月期限,是從知道可繼承時開始起算,不是從對方往生日起算,因此不會發生來不及辦理的情形。相關手續可向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參考法條: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2條。
出生後三個月被收養,國中時因對方搬到同一區域,經收養家庭允許見過原生家庭並了解對方情況,經濟能力差且可能有負債,但再無聯絡交集,成年後因個人因素終止收養回歸本姓。
過了二十幾年現在想到這件事,對方若往生我也不知情,怎麼來得及辦理拋棄繼承?
到目前的人生為止就見過那次面再無其他連結,這能成為保障自己的主張嗎,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