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決必定是三審定讞,最高法院會把全案卷證送交最高檢察署辦理。如經最高檢察署審核認為原案沒有再審或違背法令必須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就要陳報法務部審核有無《執行死刑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法務部如認應該執行時,即須函覆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的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檢察官於三日內執行。(但在國定例假日及受刑人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七日內,不執行死刑。)死刑案件之所以要由法務部令准執行,如同提問所述,「只是確認有沒有翻案可能」,不可誤會為行政干擾司法。
請問"檢察官在判決確定後,會將案件交給法務部"這個時候在正常流程上是已經經過送交上級審法院進行第一二三審,而後面法務部只是確認有沒有翻案可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