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是指沒有對外聯絡道路的土地所有人,在鄰地的通行權。
有沒有違反袋地通行權,需要個案判斷土地是否可以達到「通常使用」。
以下詳細說明:
什麼是袋地通行權
袋地通行權是為了發揮土地價值
「袋地」一詞是參考日本法規定而來,指沒有對外聯絡通路的土地。而所謂袋地通行權就是指鄰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1]。」
如果土地沒有對外聯絡通路,會造成土地利用價值喪失、失去經濟價值,而不符合社會利益。為了避免這種情況,限制袋地四周土地的部分所有權, 允許袋地所有人在鄰地有通行權,發揮土地的使用效益[2]。
「袋地」一詞是參考日本法規定而來,指沒有對外聯絡通路的土地。而所謂袋地通行權就是指鄰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1]。」
如果土地沒有對外聯絡通路,會造成土地利用價值喪失、失去經濟價值,而不符合社會利益。為了避免這種情況,限制袋地四周土地的部分所有權, 允許袋地所有人在鄰地有通行權,發揮土地的使用效益[2]。
主張袋地通行權的要件
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致不能通常使用
袋地通行權並不是讓袋地與公路有聯絡就好,還必須能為通常使用。所謂通常使用必須依袋地的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綜合判斷 。如果袋地是建地,還要考量建築物的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3]。
袋地通行權並不是讓袋地與公路有聯絡就好,還必須能為通常使用。所謂通常使用必須依袋地的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綜合判斷 。如果袋地是建地,還要考量建築物的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3]。
在通行必要範圍內行使袋地通行權
所謂「通行必要範圍內」指依社會通常的觀念,針對鄰地的土地性質、地理狀況,鄰地所有人及利用人的利害得失綜合判斷,以對鄰地侵害最少的方式達成通行目的[4]。
所謂「通行必要範圍內」指依社會通常的觀念,針對鄰地的土地性質、地理狀況,鄰地所有人及利用人的利害得失綜合判斷,以對鄰地侵害最少的方式達成通行目的[4]。
無法通常使用不是土地所有人造成
如果土地本來可以與公路適當聯絡,並且可為通常使用,但是因為土地所有人自己的任意行為(例如自行拆除橋樑)造成無法通常使用的情形,則應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承受。
如果土地本來可以與公路適當聯絡,並且可為通常使用,但是因為土地所有人自己的任意行為(例如自行拆除橋樑)造成無法通常使用的情形,則應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承受。
行使袋地通行權,需要補償通行地所有人因而遭受的損害
如果袋地所有人為了行使通行權,對於通行地造成損害,應支付「償金」。這是袋地通行權人的合法通行行為,導致通行地所有人不能正常使用土地所受損害的補償。
雖然民法沒有規定償金的計算標準,但法院認為,應先確定通行地的位置與範圍,並斟酌通行地所有人受損害的程度綜合判斷,而通行權人因為通行得到的利益不在考量範疇[5]。
如果袋地所有人為了行使通行權,對於通行地造成損害,應支付「償金」。這是袋地通行權人的合法通行行為,導致通行地所有人不能正常使用土地所受損害的補償。
雖然民法沒有規定償金的計算標準,但法院認為,應先確定通行地的位置與範圍,並斟酌通行地所有人受損害的程度綜合判斷,而通行權人因為通行得到的利益不在考量範疇[5]。
不讓車輛經過,但讓人可以過有違反袋地通行權嗎?
至於問題中提到的「不讓車輛經過,但讓人可以過是否有違反袋地通行權」,需要依據土地情況綜合判斷是否達到通常使用。如果讓人通過就可以達到通常使用,不讓車輛經過就不會違反袋地通行權;但如果讓車通過才能達到「通常使用」,不讓車經過就會違反袋地通行權[6]。
至於問題中提到的「不讓車輛經過,但讓人可以過是否有違反袋地通行權」,需要依據土地情況綜合判斷是否達到通常使用。如果讓人通過就可以達到通常使用,不讓車輛經過就不會違反袋地通行權;但如果讓車通過才能達到「通常使用」,不讓車經過就會違反袋地通行權[6]。
註腳
- 民法第787條:「
I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II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III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民法第787條立法理由。
-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842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276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399民事判決。